제목   |  [6/29] 当劳动者遭遇“试完不用” 작성일   |  2022-06-22 조회수   |  7581

当劳动者遭遇“试完不用”

 

 

 

  入职第三周的星期五,两份离职证明摆在涂琪面前,等着她作出选择。

  其中一份写着“因个人原因,主动离职”。如果涂琪接受,公司会出于“人道主义”考虑,多发4天的薪水,让她拿满一个月的工资。

  离开公司,并不是涂琪的决定。

  这份插画师的工作,是她辞去老家美术培训机构教师岗位,到深圳的第一个落脚点,想以后能进入喜欢的潮玩行业。

  收到“离职证明”两天前,处于试用期的涂琪被人力部门和负责她业务的总监告知,她不能胜任目前的岗位,理由很多,包括工作效率低、插画风格不适合、与同事相处不好等。

 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,如果雇用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,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,劳动者将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如果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赔偿金。

  在被公司辞退后,涂琪有权利选择劳动仲裁,向公司索要赔偿。公司也可以通过证明她“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”,不需要付出任何成本地辞退她。

  人力部门告诉涂琪,公司已经收集好证据,会请专业的律师,同时还表示,只有和平解决矛盾,才不会影响她下一份工作。涂琪也通过网络咨询了律师,保留了与公司人力部门沟通的录音、截图,最后一次进办公室前,她照常打卡、工作。

  但另一份离职证明让她选择放弃“维权”。上面写着,她因为能力欠缺、沟通不顺、工作效率差被辞退。涂琪看着这些负面评价,泄气了。最长达60天的劳动仲裁周期,或更长的诉讼时间,她等不起了,她需要当月的工资,支付3天后1500元的房租。与此同时,她更不敢带着那份难看的离职证明,去寻找下一份工作。

  与涂琪的经历相似,不少求职者遭遇过试用期“试完不用”的情况。

  公司不承认和她有劳动关系,但她出现在工作台历中

  直到被辞退前,吴琳都没有和太平洋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。

  在9个月的工作当中,她没有属于自己的OA(办公自动化系统)账号、工作邮箱、进入办公大楼的门禁卡,也没有领过一次工资。

  尽管进入公司时,吴琳已经毕业一年了,但在公司管理者眼中,她充其量算个来“观摩学习”的实习生,给她安排的工作内容大多是整理周报、会议记录或是给来访者倒茶,给同事订蛋糕。

  她的“入职”和“离职”一样,都是被口头告知的,没有任何文件。工作第5个月,她才收到一份入职流程通知。在和上司的微信聊天中,她反复催问何时办理入职手续,但没有问过从未发放的工资。对方多次表示,上级领导“李总”已经同意她入职。最后一次承诺,距离她被辞退正好一个月。

  随着吴琳入职失败,这段长达9个月的工作,被公司否认了。他们不承认和吴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,甚至表示,根本就没有和她建立劳动关系的想法。这意味着,吴琳毕业后有近一年的工作空窗期,而这段经历本可以增加她简历的竞争力。

  为了让公司承认,她选择对簿公堂。

  在律师的指导下,吴琳收集了所有可能有关的证据,包括最后一天在公司工位上输入密码打开电脑办公的录像,进入公司第5个月时收到的入职流程通知,以及反复催问上司入职手续的聊天记录。她还向法院提交了一本部门定制的工作台历,其中一张插图,是她和同事参加团建活动的照片。

  吴琳的律师林星辰了解事情经过后,认为“这件案子没有难点”,吴琳是一个完全的受害者,她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。她不但可以拿回9个月没有发放的工资,还可以额外获得赔偿——这都是吴琳没有预料到的。

  在一名离开校园的毕业生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之前,法律上他可能会经历试用期,但现实中可能还有试岗期。有些公司认为无法通过面试了解求职者的真实水平,便会设置一段时间,让求职者先着手工作,再考察他们是否适合这一岗位。有些公司将试岗期设置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,将公司的用人风险降到最低。

  2018年,《工人日报》记者发现,一位中年务工者,两年内3次因为“不合适”在试用期被“护运公司”解雇。在该报道中,一名大连市某护运公司经理给记者算了一笔账,他们所在的行业,门槛低,重新招聘的成本也低,理想状态下,他可以连用多个“试用工”,快到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长6个月时,直接辞退,省下一大笔费用。而这篇报道中,另一名安保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,“10个劳动者至少有9个不会索要赔偿”。

  吴琳和公司的纠纷,真正闹上了法庭。

  她在劳动仲裁胜诉后,并没有等到执行。公司拒绝赔偿,选择了上诉。而一旦启动法律诉讼,吴琳和太平洋证劵公司之间的审判结果,就会被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。

  和劳动仲裁结果一致,一审判决中,法院确认了吴琳和公司之间有长达9个月的劳动关系,并要求公司赔偿她将近20万元,其中包含没有发放的工资,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两万元的赔偿金——她两个月的工资。

  由于没有签署合同,每个月的工资金额,成为了吴琳和公司双方多次尝试调解的重点,最终法院以吴琳陈述的月工资1万元作为标准,因为公司无法证明他们约定过其他工资数额。

  令吴琳和林星辰没有想到的是,这份一审判决书一度登上了微博热搜。刚开始,他们还去联系一些直接发表判决书截图的媒体,删除稿件,或者遮挡住吴琳的名字。然而,分享的人实在太多,她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曝光在网络上。

  吴琳等到这个结果的时候,已经离开公司两年。林星辰听说,后来她离开了这个行业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【生词】

1. 仲裁 [ zhòng cái ]:(动)双方争执不下时,由第三者居中加以调解,作出裁决。

2. 观摩 [ guān mó ]:(动)观看彼此的成绩,交流经验。

3. 对簿公堂 [ duì bù gōng táng ]:原意指被告方当堂受审,现常用来表示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公开审问、争讼,以辨是非。

4. 解雇 [ jiě gù ]:(动)停止雇用。

5. 签署 [ qiān shǔ ]:(动)在重要文件上正式签字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网址:http://zqb.cyol.com/html/2022-06/08/nw.D110000zgqnb_20220608_1-07.htm

인쇄하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