제목   |  [03/27]为什么说“五胡入华”描述了中华民族发展壮大史? 작성일   |  2024-03-20 조회수   |  26418

[간체자]

 

为什么说“五胡入华”描述了中华民族发展壮大史?

 

在我国历史上的魏晋南北朝时期,多个北方游牧族群进入中原建立政权。对这一历史时期,应该如何看待和称呼?一直以来都有“五胡乱华”之说,一个“乱”字揭示出了政权林立、彼此攻伐、各族黎庶百姓遭受巨大痛苦的事实。特别是中原地区因其人口密集、生产发达、物质富庶和文化先进,中原百姓遭受战乱带来的灾难更加深重。从今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角度观之,虽然“乱”字描述了相当部分的客观真实,但却有着明显的局限性,因为忽视了五胡政权后期的转化。在进取中原的过程中,大部分五胡政权从政治观念到文化习俗都迅速主动选择“中华化”,主动追求大一统思想观念,这使得彼此间的战争逐渐演化为争夺中华正统、寻求南北一统的手段。因此,我们认为,入华与乱华的最显著差异在于,入华是主动的向中原文化学习,而乱华则明显带有被动式的毁坏、入侵色彩。所以,称这一时期为“五胡入华”明显更加符合中国历史上多元一体的历史格局、多民族交融和中华文化传统,也更加实质地揭示出各族群从大碰撞最终走向大融合的历史进程。

▲南北朝时期形势图(图片来源:中国历史形势地图集)

  现有史料为“五胡入华”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支撑。

  魏晋南北朝时期,各个政权统治者继续推崇“大一统”国家观,承袭了两汉的各项基本制度,体现出了主动向“汉”文化学习、融入的心态。

  在政治层面,东汉末年至西晋时期,长城内外的匈奴、乌桓、鲜卑、氐、羌等众多族群,大多处于中原王朝所设的领护官员、边郡属国都尉乃至郡县官吏管理之下。这些族群首领大多被中原王朝授予“王”、“侯”、“仟长”、“佰长”、“什长”等各级官爵,带有“归义侯”、“率善王”等能表明臣服于朝廷的名号。这些名号并非虚名,而是表明周边族群已被纳入以中原王朝为核心的天下秩序之中。

  “五胡”政权由多族群参与,建有胡汉杂糅的官僚体制。在匈奴汉赵政权可统计的263名官员中,匈奴114人(包括皇族),汉人131人,其他族群18人。后燕中央职官175人中能确定族属者的,慕容氏一族占26%,其他鲜卑人占11%,其他少数族群占10%,汉人占53%;军事职官110人中能确定族属者的,慕容氏—族占27%,其他鲜卑人占14%,其他族群占14%,汉人占45%;地方职官93人(刺史级34人)中能确定族属者的,慕容氏一族占24%(刺史级18人),其他鲜卑人占9%,其他族群占4%,汉人占63%。后秦可统计的30种中枢之官32人中,皇室6人,汉人19人,羌人3人,氐人3人,休官人1人。大夏可统计的66个职官中,铁弗匈奴27人,汉人26人,鲜卑人4人,匈奴4人,羌人2人,吐谷浑2人,屠各1人。

▲魏晋南北朝时期形势图(图片来源:中国疆域历史地图集)

  在社会层面,北魏实行了一项至关重要的“离散部落”政策,即解散部落组织。天兴元年(398年),北魏攻打后燕取得大胜,在代地大范围解散部落民,使其“分土定居,不听迁徙”,部落大人“皆同编户”。拓跋珪在登国元年(386年)改称魏王后不久,北魏就实行了“散诸部落,始同为编民”,后又数次针对不同群体实行了类似政策。这一政策试图使各部落大人与其部民脱离关系,使之由部落成员转变成为国家的编户,定居、分得土地以从事农耕或定居牧放,不得随便迁徙。基于血缘的氏族转变为基于地缘的编户。由此,北魏加强了中央集权,开拓了财源和兵源,各族群胡人旧有的社会关系也被重组,使前秦苻坚那种一场战役失败后部将即各奔本族、独立称王的局面不复重演。

  在法制层面,在律学与法制上,魏晋实现了重大进展。魏明帝时制成魏律18篇,将刑法条文内容尽数纳入其中,晋武帝时又制定了《泰始律》20篇,由此使“律”的内容集中于刑律,行政制度的内容另行置于“令”,即《晋令》40卷中。由此,“律”是刑法,“令”是行政法,二者性质被清晰界定。魏晋“律令分途”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义。在法治思想上,北魏律也深受汉代以来儒法合流趋势之影响,遵循汉魏以来礼法结合的精神,具有鲜明的礼的色彩,符合魏晋儒家系统引礼入律之典型特征。如其所规定之存留养亲制度、以“不道”罪禁同姓为婚制度等,体现了法制建设上的胡汉交融。

  在乐舞层面,“戎华兼采”的胡乐对中原地区影响深远。胡笳、羌笛、琵琶、竖箜篌、羯鼓等胡乐器及胡曲在中原民间广泛流行。晋室南迁后,清商乐发生变化,形成“陈梁旧乐,杂用吴楚之音,周齐旧乐,多涉胡乐之伎”的现象。龟兹乐和西凉乐对我国北方音乐影响很大。皇亲贵族都酷爱龟兹乐舞,北齐文宣帝高洋在演奏龟兹乐时,甚至亲自击鼓伴奏。北齐的《兰陵王入阵曲》与北周的《城舞》是北方族群融合的艺术结晶,对后世戏剧等产生了一定影响。此外,胡舞、胡戏等对中原文化的影响也很明显。

  在语言层面,南北汉人日常用语中时而杂有胡语或夷越之音。在书法方面,魏碑上承汉隶传统、下启唐楷新风,为现代汉字的结体与笔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。在雕刻和绘画艺术上,大同云冈石窟、洛阳龙门石窟、敦煌莫高窟等佛教塑像、壁画与北朝胡人墓葬壁画等,融合了中原儒道文化、中原建筑风格、青绿山水画风与游牧生活场景、佛教信仰等多种元素。如各族群共同创造出云冈石窟这座旷世无双的佛教艺术殿堂。而云冈石窟的佛教造像艺术融汇了鲜卑、汉以及中亚文化的精髓,成为各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结晶。

  回到问题本身,“五胡乱华”与“五胡入华”的背后所表明的是不同的历史认知和理论范式,一种将五胡视为乱华的来源,其实就是视“五胡”为“他者”;而强调夷夏同源、天下大同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叙事则将“五胡”视为对不断发展着的中华文化的补充与融合,实事求是地描述了中华民族、中华文化的融合过程,也真切体现了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,尤其是连续性、统一性和包容性。尤其值得指出的是,“五胡入华”的过程就是中华民族共同性增加的过程,更是中华民族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。

  (作者简介:彭无情,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、博士生导师;王应昊,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。)

  (道中华微信公众号)

 

[번체자]

 

爲什麼說“五胡入華”描述了中華民族發展壯大史?

 

在我國曆史上的魏晉南北朝時期,多個北方遊牧族羣進入中原建立政權。對這一歷史時期,應該如何看待和稱呼?一直以來都有“五胡亂華”之說,一個“亂”字揭示出了政權林立、彼此攻伐、各族黎庶百姓遭受巨大痛苦的事實。特別是中原地區因其人口密集、生產發達、物質富庶和文化先進,中原百姓遭受戰亂帶來的災難更加深重。從今天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角度觀之,雖然“亂”字描述了相當部分的客觀真實,但卻有着明顯的侷限性,因爲忽視了五胡政權後期的轉化。在進取中原的過程中,大部分五胡政權從政治觀念到文化習俗都迅速主動選擇“中華化”,主動追求大一統思想觀念,這使得彼此間的戰爭逐漸演化爲爭奪中華正統、尋求南北一統的手段。因此,我們認爲,入華與亂華的最顯著差異在於,入華是主動的向中原文化學習,而亂華則明顯帶有被動式的毀壞、入侵色彩。所以,稱這一時期爲“五胡入華”明顯更加符合中國歷史上多元一體的歷史格局、多民族交融和中華文化傳統,也更加實質地揭示出各族羣從大碰撞最終走向大融合的歷史進程。

▲南北朝時期形勢圖(圖片來源:中國歷史形勢地圖集)

  現有史料爲“五胡入華”提供了足夠的證據支撐。

  魏晉南北朝時期,各個政權統治者繼續推崇“大一統”國家觀,承襲了兩漢的各項基本制度,體現出了主動向“漢”文化學習、融入的心態。

  在政治層面,東漢末年至西晉時期,長城內外的匈奴、烏桓、鮮卑、氐、羌等衆多族羣,大多處於中原王朝所設的領護官員、邊郡屬國都尉乃至郡縣官吏管理之下。這些族羣首領大多被中原王朝授予“王”、“侯”、“仟長”、“佰長”、“什長”等各級官爵,帶有“歸義侯”、“率善王”等能表明臣服於朝廷的名號。這些名號並非虛名,而是表明周邊族羣已被納入以中原王朝爲核心的天下秩序之中。

  “五胡”政權由多族羣參與,建有胡漢雜糅的官僚體制。在匈奴漢趙政權可統計的263名官員中,匈奴114人(包括皇族),漢人131人,其他族羣18人。後燕中央職官175人中能確定族屬者的,慕容氏一族佔26%,其他鮮卑人佔11%,其他少數族羣佔10%,漢人佔53%;軍事職官110人中能確定族屬者的,慕容氏—族佔27%,其他鮮卑人佔14%,其他族羣佔14%,漢人佔45%;地方職官93人(刺史級34人)中能確定族屬者的,慕容氏一族佔24%(刺史級18人),其他鮮卑人佔9%,其他族羣佔4%,漢人佔63%。後秦可統計的30種中樞之官32人中,皇室6人,漢人19人,羌人3人,氐人3人,休官人1人。大夏可統計的66個職官中,鐵弗匈奴27人,漢人26人,鮮卑人4人,匈奴4人,羌人2人,吐谷渾2人,屠各1人。

▲魏晉南北朝時期形勢圖(圖片來源:中國疆域歷史地圖集)

  在社會層面,北魏實行了一項至關重要的“離散部落”政策,即解散部落組織。天興元年(398年),北魏攻打後燕取得大勝,在代地大範圍解散部落民,使其“分土定居,不聽遷徙”,部落大人“皆同編戶”。拓跋珪在登國元年(386年)改稱魏王后不久,北魏就實行了“散諸部落,始同爲編民”,後又數次針對不同羣體實行了類似政策。這一政策試圖使各部落大人與其部民脫離關係,使之由部落成員轉變成爲國家的編戶,定居、分得土地以從事農耕或定居牧放,不得隨便遷徙。基於血緣的氏族轉變爲基於地緣的編戶。由此,北魏加強了中央集權,開拓了財源和兵源,各族羣胡人舊有的社會關係也被重組,使前秦苻堅那種一場戰役失敗後部將即各奔本族、獨立稱王的局面不復重演。

  在法制層面,在律學與法制上,魏晉實現了重大進展。魏明帝時製成魏律18篇,將刑法條文內容盡數納入其中,晉武帝時又制定了《泰始律》20篇,由此使“律”的內容集中於刑律,行政制度的內容另行置於“令”,即《晉令》40卷中。由此,“律”是刑法,“令”是行政法,二者性質被清晰界定。魏晉“律令分途”在中國法制史上具有重大意義。在法治思想上,北魏律也深受漢代以來儒法合流趨勢之影響,遵循漢魏以來禮法結合的精神,具有鮮明的禮的色彩,符合魏晉儒家系統引禮入律之典型特徵。如其所規定之存留養親制度、以“不道”罪禁同姓爲婚制度等,體現了法制建設上的胡漢交融。

  在樂舞層面,“戎華兼採”的胡樂對中原地區影響深遠。胡笳、羌笛、琵琶、豎箜篌、羯鼓等胡樂器及胡曲在中原民間廣泛流行。晉室南遷後,清商樂發生變化,形成“陳樑舊樂,雜用吳楚之音,周齊舊樂,多涉胡樂之伎”的現象。龜茲樂和西涼樂對我國北方音樂影響很大。皇親貴族都酷愛龜茲樂舞,北齊文宣帝高洋在演奏龜茲樂時,甚至親自擊鼓伴奏。北齊的《蘭陵王入陣曲》與北周的《城舞》是北方族羣融合的藝術結晶,對後世戲劇等產生了一定影響。此外,胡舞、胡戲等對中原文化的影響也很明顯。

  在語言層面,南北漢人日常用語中時而雜有胡語或夷越之音。在書法方面,魏碑上承漢隸傳統、下啓唐楷新風,爲現代漢字的結體與筆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。在雕刻和繪畫藝術上,大同雲岡石窟、洛陽龍門石窟、敦煌莫高窟等佛教塑像、壁畫與北朝胡人墓葬壁畫等,融合了中原儒道文化、中原建築風格、青綠山水畫風與遊牧生活場景、佛教信仰等多種元素。如各族羣共同創造出雲岡石窟這座曠世無雙的佛教藝術殿堂。而云岡石窟的佛教造像藝術融匯了鮮卑、漢以及中亞文化的精髓,成爲各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結晶。

  回到問題本身,“五胡亂華”與“五胡入華”的背後所表明的是不同的歷史認知和理論範式,一種將五胡視爲亂華的來源,其實就是視“五胡”爲“他者”;而強調夷夏同源、天下大同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敘事則將“五胡”視爲對不斷髮展着的中華文化的補充與融合,實事求是地描述了中華民族、中華文化的融合過程,也真切體現了中華文明的突出特性,尤其是連續性、統一性和包容性。尤其值得指出的是,“五胡入華”的過程就是中華民族共同性增加的過程,更是中華民族不斷髮展壯大的過程。

  (作者簡介:彭無情,新疆師範大學政法學院院長、博士生導師;王應昊,新疆師範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。)

  (道中華微信公衆號)

 

网址:https://m.chinanews.com/wap/detail/chs/zw/10182617.shtml

인쇄하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