제목   |  [10/5] 保护个人“脸面”不仅关乎隐私 작성일   |  2023-09-19 조회수   |  22011

 

保护个人“脸面”不仅关乎隐私

 

 

 

  近几年,出门办事要“刷脸”的场景越来越多,看似人们得到了方便,但是担心也与日俱增。日前,国家网信办发布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征求意见稿》),明确人脸识别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,并且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才能使用。

  刷脸解锁、刷脸买单、刷脸住店、刷脸考勤、刷脸入园……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,“刷脸”这一动作,正在越来越频繁地深入公共生活。“科技改变生活”已成为看得见的现实,但是,如果科技失去了必要的约束和管理,“改变”未必一定是朝着好的方向进行。

  人脸识别与指纹识别同属生物特征识别,两者的最大不同在于,指纹识别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确认和配合,而人脸识别完全可以在当事人不知不觉间悄悄进行。近年来,非法收集乃至倒卖人脸数据的事情时有发生,由于人脸数据往往会与身份证号、银行卡号、手机号等个人敏感信息“打包出售”,因此使不少人对人脸识别心存忌惮。究其原因,人脸识别最大的优势在于简单快捷,而这种优势对于不法分子同样成立——如果个人数据得不到有效保护,人脸识别技术将成为别有用心者的饕餮盛宴。

  身处大数据时代,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着严峻风险。人脸信息作为敏感个人信息,具有直接识别性、独特性和唯一性,一旦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。各路商家在缺乏规范的情况下肆意应用人脸识别,不仅令普通人惴惴不安,同时也是对相关法律的挑战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,经营者收集、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经消费者同意。但在现实生活中,有些人脸识别并无必要,更有甚者,有些遮遮掩掩的人脸识别,连合法和正当都做不到。

  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体验:明明只是想授权使用一项服务,App劈头盖脸丢过来一个“全家桶”,面对深度捆绑的人脸识别等服务内容,如果不能“照单全收”,往往就一项服务都用不成。

  2021年,国家网信办公布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》),提出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进行重点保护,对包括人脸信息在内的核心数据实行严格保护。同时明确要求,数据处理者应当保障数据免遭泄露、窃取、篡改、毁损、丢失、非法使用。目前,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》已经列入《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》。

  比起已有的各项法律法规,新发布的《征求意见稿》显然更具针对性,谁能收集人脸信息、需要遵循什么原则、满足什么条件,这些备受关注的问题都可以从中找到答案。在明确遵循自愿、最少使用、最小存储原则的基础上,《征求意见稿》对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条件、使用禁则、备案要求、数据保护、设备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。

  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,人脸信息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阔。保护个人“脸面”不仅关乎隐私与权益,同时也关乎公共福祉与网络安全。伴随着人脸识别新规的发布,商业领域的人脸识别技术将得到有效规范,与此同时,也有助于探索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使用边界——即使为了维护公共利益,也不应该轻易冒犯个人的隐私与权益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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